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