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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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