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