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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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