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物〔2008〕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示范文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上传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四、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由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
五、物业项目交接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及买受人承诺书转交物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
六、本示范文本自2008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前已销售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物业项目,不须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