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消防中队或专职消防队的指导。队名统一为“××单位义务消防(大、支)队”。
六、人员配置
(一)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本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其它单位占10%以上。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二)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在150人以下的,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150至500人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下设若干个队;队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支队,下设若干个大队。
(三)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
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
七、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
(二)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三)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五)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执勤战备,应当执行公安部编印的《义务消防队员教材》。同时,也可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消防技能训练规则》。
(六)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协助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制定本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义务消防队要建立训练执勤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不少于1天。在节假日期间,义务消防队要坚持昼夜轮流值班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