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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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