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负责跟踪处罚的落实。
第七条 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企业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
第八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对稽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被稽查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举报。
第三章 稽查内容
第九条 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占有者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下列行为开展稽查工作:
(一)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串通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漏评、少评以及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
(二)不按规定程序、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处置或非法交易,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三)违反国家规定,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或股份制改造中,低价发包、出租,以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四)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滥用企业经营权,损害国家利益;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负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五)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对外并购过程中背离市场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的;
(六)利用国有资产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委托、出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
(七)违反规定或不经批准,以国有资产擅自进行项目投资或为其他单位、个人、组织提供担保;
(八)不按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增调减国家资本金及权益,不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擅自挪作他用;
(九)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事项,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审计、监事会等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调查立项。日常稽查工作,按规定程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展。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稽查,由分管领导同意报委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交中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