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8]49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省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省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等活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技术中心(暂名,以下称中心)是省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六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的稽查;
(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以及监事会检查中反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问题的延伸稽查;
(三)负责对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其他专项检查以及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