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终〔2008〕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按照《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的要求,本市于2006年设立了56个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在各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的努力下,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大部分实验街镇都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组建了一支社区教育队伍,投入一定社区教育经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中开展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3号)所设立的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各区县一般可按照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数的30%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2个。
二、评选程序
由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教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在推荐、评估、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我委批准后公布。
三、评选条件
近三年来,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开展社区教育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基本形成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社区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2.形成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居民区教学点组成的社区教育培训实体网络。社区学校(成人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居民区教学点做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