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
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塘坝库闸、小水电站、河道采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
农用车辆及运输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委牵头组织;
水产渔业隐患排查工作由市水产局牵头组织;
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
医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
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
其他市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
四、排查治理的范围与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