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水下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和水下文物保护职责。
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市旅游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要注意处理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旅游开发中要加强文物保护,监督各旅行社、各旅游景点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
文物保护法》;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企业资产经营。
十五、市统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的有关工作,指导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准确地进行文物统计填报。
十六、市宗教局
负责指导各寺庙和各宗教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宗教场所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十七、市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有关文化遗产及第三次文物普查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十八、军分区后勤部
负责军分区部队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做好 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十九、市环保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要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因污染造成文物受损害。
二十、市司法局
负责将《
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全市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中,不断提高市民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
二十一、市文物所
负责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实地调查,登记上报等具体工作,指导各县区文物普查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
附件2
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