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财政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经费和第三次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将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拨付给文物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经济政策;在编制预算时要保证充足的文物保护经费,监督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
在受理各类需动土的大、中型或文物丰富地段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审批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注意文物保护的要求。
七、市建设委员会
负责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规划时,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的强制内容;监督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
文物保护法》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会同文物部门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要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
八、市交通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交通建设规划。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或文物丰富地段交通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做好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禁止旅客携带珍贵文物非法流通。
九、市水利局
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或文物丰富地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做好水利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根据古树的珍贵性,设立保护与标志说明牌。
十一、市文化局
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大型遗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市文物管理所加强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积极配合上级考古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发掘工作;宣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发展文化产业。负责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工作,协调、指导第三次文物普查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十二、市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