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市普查办召开小型的片区普查业务研讨交流会,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在普查过程中市普查办不定期地赴各地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工作。
(三)抽查复核(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市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内的文物普查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一)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2010年1月~12月)
市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资料出版,展示普查成果(2011年1月~12月)
1、文物普查有关资料整理、研究、出版。
2、在市博物馆举办《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展》。
3、召开市级表彰会,奖励、表彰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根据普查结果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政府审批后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附件1
宿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大、中型遗址的保护规划。
二、市教育局
负责对中、小学教师和学生进行《
文物保护法》和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学校普及宿州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师生的文物保护意识和爱市、爱家乡的情感。
三、市公安局
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制度;协助文物部门做好考古发掘时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文物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阻挠和破坏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行为,确保文物普查人、物安全。
四、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管理的革命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会同市文物部门开展本系统管理文物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