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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计划(草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宿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充分整合文物资源,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普查的指导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准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
  三、普查的组织保证
  (一)成立安徽省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导各项文物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内设业务指导组、资金设备组和宣传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运转,起草制定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领导、专家、成员会议,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具体组织、协调以及督促检查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业务指导组负责对本市文物普查各区、县具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三)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市文物管理所确定专业人员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培训、普查结果的认定、有关资料库建设、验收等工作。专家指导组拟实行分地区包干,每个专家负责具体区域,并对各自区域内的文物普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普查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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