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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8]9号)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07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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