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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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