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府〔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在本市年度纳税的民营工业企业前5名、民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前5名的民营企业各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引导组织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经费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制订。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5万元。
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项目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已实施的专利技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