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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考生未被所有志愿学校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8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8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规定的学校执行,2008年命名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暂不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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