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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
  (4)招收“推优生”的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区(县)重点高中是否实行“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须实行,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区(县)“推优生”计划不超过市“推优生”比例,区(县)“推优生”也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具体方案由各区(县)制定后向社会公示。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四舍五入)。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2.制定方案
  (1)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备审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2)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生报名
  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 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2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区(县)中招办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被高中定为预录取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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