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验收。
按照省普查办制订的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各县、区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市和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市和县、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1月底前)。
各县、区要在2007年11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1月底前)。
各县、区要根据市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县、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2月10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县、区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县、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10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市工商、卫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向市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市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全市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县、区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县(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省统筹负责,各县、区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