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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应在2008年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至少1人)名单和联系方法报市普查办(联系人:陈忠,联系电话:2167981)。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保质保量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 科学编制方案。
  各县、区要根据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对各县、区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
  3.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区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按省普查办的统一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市和各县、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省普查办统筹负责,各县、区普查办负责对本级、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县、区普查办要根据市普查办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将责令重新调查。各县、区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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