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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2008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失效]

  1、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

  2、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3、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

  4、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

  5、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6、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

  1、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

  2、参考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

  3、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基本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4、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积极推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等进行协商的重要形式。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逐步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形成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工资管理制度,从而不断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为契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企业工会组织应将工资分配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积极主动地向企业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在中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工会联合会应代表区域或行业内各企业职工或者指导职工推选协商代表,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积极予以回应,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交流,认真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积极发挥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的作用,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双方在协商中遇到困难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联应及时组织协调。

  四、加强审查,保证工资集体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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