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关于2008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实施,现就进一步推进2008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为贯彻《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要求,根据《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明确的分年度工作任务,2008年本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目标为:
1、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10%;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75%以上;
3、在已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
4、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区县新开展两个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二、抓住重点,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既要扩大协商的覆盖面,维护更多劳动者的权益,也要增强协商的针对性,提高协商质量。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