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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整改期满,标委会仍未符合要求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撤消该标委会,并收缴印章,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标委会年度检查情况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标委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质量技监局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填报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4)。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人员;

  (二)属该专业领域技术专家;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愿意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

  第十九条 标委会委员的组成应相对稳定,变动不宜过频。如确需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监局应适时对标委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标委会应确保自成立或换届之日起,三年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委员应经过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并获证,其余委员应50%以上获得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应获得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证书或标准化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标委会委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各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11月,各标委会对委员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委员年度检查意见表(附件5),统一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市质量技监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委员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年度检查予以通过: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热心标准化工作;

  (二)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能提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三)按时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参加市质量技监局和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遵守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按时、按质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委会和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和委员在标委会年度检查和委员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市质量技监局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标委会或委员资格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标准化工作中违反行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监局进行举报、投诉,市质量技监局核实后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个月起实施。原本市有关标委会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
│姓│             │     性 别      │             │二寸照│
│名│             │             │             │ 片 │
├─┼─────────────┼─────────────┼─────────────┤   │
│民│             │     出生年月     │             │   │
│族│             │             │             │   │
├─┼─────────────┼─────────────┼─────────────┤   │
│本│             │     担任时间     │             │   │
│会│             │             │             │   │
│职│             │             │             │   │
│务│             │             │             │   │
├─┼─────────────┼─────────────┼─────────────┤   │
│技│             │     聘任时间     │             │   │
│术│             │             │             │   │
│职│             │             │             │   │
│称│             │             │             │   │
├─┼─────────────┴─────────────┴─────────────┤   │
│工│                                         │   │
│作│                                         │   │
│单│                                         │   │
│位│                                         │   │
├─┼─────────────────────────────────────────┼─┬─┤
│地│                                         │邮│ │
│址│                                         │编│ │
│ │                                         │ │ │
├─┼───────────────────────────┬─────────────┼─┴─┤
│职│                           │    现从事专业    │   │
│务│                           │             │   │
├─┼───────────────────────────┼─────────────┼───┤
│联│                           │     电子邮箱     │   │
│系│                           │             │   │
│电│                           │             │   │
│话│                           │             │   │
├─┼───────────────────────────┴─────────────┴───┤
│最│                                             │
│高│                                             │
│学│                                             │
│历│                                             │
│、│                                             │
│毕│                                             │
│业│                                             │
│院│                                             │
│校│                                             │
│及│                                             │
│时│                                             │
│间│                                             │
├─┴────────────────────┬────────────────────────┤
│     是否具备标准化工程师职称     │                        │
├──────────────────────┼────────────────────────┤
│      会何种外语及熟悉程度      │                        │
├──────────────────────┼────────────────────────┤
│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及职务      │                        │
├──────────────────────┼────────────────────────┤
│     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及职责     │                        │
├────────┬─────────────┴─────────────┬──────────┤
│工作单位意见: │标委会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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