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委会工作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五)标委会组建初步方案。
因工作需求时,市质量技监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筹建标委会或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监局接到筹建标委会申请后,应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保障条件等情况进行考查,并在研究分析、充分协调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同意筹建标委会的申请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标委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
因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顾问,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十条 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筹建标委会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完成委员征集工作,并将下列材料报市质量技监局审批:
(一)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方案;
(二)《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1);
(三)《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
(四)《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五)标委会近期主要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监局按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筹建方案予以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筹建方案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正式召开标委会成立会议,由市质量技监局授予标委会印章,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标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上报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换届组成方案;
(二)本届标委会工作情况总结;
(三)下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市质量技监局接到换届申请后,应对上报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对同意换届的标委会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标委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质量技监局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对标委会进行年度检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委会,予以通过检查: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按时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研制计划和标准复审任务,制修订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较强;
(三)积极推进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宣贯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措施得力,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标委会成员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五)标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行风建设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七)挂靠单位支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正常开展;
(八)到期应当换届的标委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
(九)按时、按质完成市质量技监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标委会,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至12个月。整改期间无特殊情况,市质量技监局不再下达新的标准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