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4.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役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
(1)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推进企业节能减排。(由市经贸局、发改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按照省“双千节能行动” 以及我市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要求,完成市、县(区)监管的98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和规划,指导企业完善能源统计和计量,加大节能投入,实现节能预期目标。(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3)开展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制订计划,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并争取通过市、省的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50家电镀企业,进行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示范。(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抓好建筑节能,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市规划建设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市交通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市规划建设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切实把发展沼气作为开源、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农村水电、风能提水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由市农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调查、检查工作,对办公大楼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目前使用的空调、照明、变压器等主要能耗设备进行普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档案资料;抓好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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