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9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区年度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自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资源、发改、工商、环保、安监、公安、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为整合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统筹协调,分类处置。
1.妥善安置人员和处置债务。要妥善处理好矿山企业的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被兼并企业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其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依法承接,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由兼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顺和接续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合理整合矿产资源。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的受理和审批。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地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涉及国有矿山企业的整合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运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防止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生产以及哄抬或压低矿产品价格;要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促进矿业权合理配置,推动矿业权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整合工作要依法进行,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公平、公正。矿产资源整合中涉及矿业权交易的,矿业权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