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根据
《暂行条例》第
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12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税额标准范围内确定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调整方案提出本地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
《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