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应多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5月21日-6月10日)
1、做好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组成后的7天内,新旧“两委”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财簿、债权、债务和其它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交接。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宣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党的章程、条例和村(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验收与总结阶段(2008年6月11日-7月10日)
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写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做好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好纠错补缺工作。乡镇(街道)全面检查验收村、社区;县(区)逐个验收乡镇(街道),并对村、社区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省、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县(区)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纪检、组织、民政等部门组织换届督查组,监督换届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县(区)党政班子成员挂钩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