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举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30户推选1名代表,或由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通过召开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乡镇(街道)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社区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得票数递补。
(4)提名与确定候选人。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本人报名,可计为一票;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每名代表计为一票。在报名或提名时必须说明要竞选的岗位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在选举中作为该项职务的竞选人。所有被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及所得票数由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采取直接提名的,如果投票人数超过有效选民总数的一半,某人在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职位上的赞成票数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宣布其直接当选;都没有过半数的,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投票选举;有一人以上当选的,余下的职位即时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经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居民的询问。
(5)投票选举。一是投票选举前相关准备工作。从社区居民代表中推选出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3-5名,唱票员1名,计票员1名,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提前5天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召开预备会议;核实参加选举大会的人数。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也不得主持选举会议。
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投票过程中,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设投票站、流动投票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流动投票箱一般只适用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选民,要严格控制。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实行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唱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三是对投票选举结果的判断。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本届有效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有过半数的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
采取直接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户代表方式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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