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提名大会按投票选举大会议程进行。
在召开提名大会确定候选人的时候,如果有人达到“两个过半”的要求,即参加提名的选民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以上,该选民又获得了参加提名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就可以直接确定当选。如果全部的职务都在提名时有人达到“两个过半”,那就都直接确定当选,不需要再开会选举。
在提名候选人时有一人当选了,余下的职务选举是否可作为另行选举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名大会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有一人直接当选了,余下的职务,可接着进行另行选举;二是如果提名大会非严格按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就不能适用另行选举的法律规定。
(5)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人选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个人情况的文字材料,可以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投票选举日应当停止竞选活动。
(6)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投票中心会场,不得以流动票箱代替投票选举大会;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选举大会应严格按照《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十四项程序进行。选举大会要设立和使用秘密写票间,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禁止亮票。必须当场开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对投票选举结果进行判断时必须遵循的四个法律规定是:①投票有效。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时,本次选举投票有效;多于实际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投票无效。②选举有效。在投票有效的基础上,票箱收回选票数超过本届登记选民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③选票有效。在选举有效基础上对选票进行判断。整张选票胡写乱划、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每一选票所投赞成票人数与另选他人数之和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否则选票无效。④当选有效。在选举有效的基础上,候选人或其他选民所得赞成票超过票箱收回选票的半数以上,当选有效。投票有效、选举有效、选票有效和当选有效是判断选举和当选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
要进一步规范竞选活动,营造公平竞选环境。可引入司法公证程序,对选举或提名选举日的全过程及选举、提名选举结果进行司法公证。
(7)选举村民小组长。凡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要按照《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职数,可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两副选配。凡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实行直接投票选举,或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正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