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结合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组织党员民主推荐下届党组织委员初步候选人。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村党组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群众推荐。结合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一般应包括:村民代表,村民小组正副组长,近两届村“两委”成员,村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干部代表等。
(3)确定候选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推荐情况,按照村党组织职数2倍的人数,从两次推荐得票情况综合确定初步候选人。组织力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然后按照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4)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1)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村委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前,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名单,并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认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①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②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③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④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⑤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⑥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⑦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⑧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⑨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⑩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予以罢免。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资格规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规定、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程序、投票程序、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选举工作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
(3)选民登记。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上届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进行补充登记,即“四增”、“四减”。“四增”:新增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新迁入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减”: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再居住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的选民;死亡的选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公布选民名单时间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较难处理的,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村民仍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人民法院最后裁决为准。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并发给选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