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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全市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可以降至20%。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008年至2012年期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3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要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尽快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持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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