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五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是积极争取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标准确定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内,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内的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后认定。阜城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审批,颍州区区人民政府认定后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颍泉区、颍东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报市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