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结合阜阳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8年底前,对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及保障住房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货币补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的面积差额进行补贴,其补贴计算公式为:廉租户租赁补贴额=(保障面积标准―廉租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应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