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时间、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五、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让经济普查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六、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27号)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