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四)对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市政府和省经委。省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经委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和省监察厅作为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该市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该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经委和省监察厅。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国千家企业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省百家企业的,由省经委和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国千家企业的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属省百家企业的上报所在市政府,并限期整改。对全国千家、省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153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3.国家评价考核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工表(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统计数据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