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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集中布局,分类指导。

  1、集中布局。根据全省工业布局规划,水泥工业熟料生产线项目集中在西部工业走廊,重点布局在昌江工业开发区,省内其他地区不再批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包括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建设若干个水泥粉磨站和中转库,各市县根据市场需求,在市区、县城城区外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在市区、县城城区内搅拌水泥制品。
  2、引导有条件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优先考虑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国家鼓励的产业,鼓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废料比例和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培育大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骨干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省政府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金补贴以及环保、规划、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和退出机制。

  1.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淘汰立窑水泥产能计划,省政府与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明确产能淘汰的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制定立窑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
  2.停止立窑水泥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证具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对进入淘汰期计划的水泥生产企业,自淘汰期起,一律不予受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并注销或撤回原有证书。依法查处无证水泥生产企业。
  4.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凡列入2010年前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名单的生产企业,其电价在已执行的电价基础上,自2008年起到2010年,适当提高电价,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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