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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8)车船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享。

  (9)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全部作为区级收入,市不参与分享。

  (10)体制调整和完善后,中央新开征税种的收入划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11)基数计算:以2006年为基期年,按调整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 区分享的各税种收入,如果小于区原决算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区财政;如果大于区原决算收入,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上述各分享税种如果区达不到基期收入的,市通过年终结算相应扣减区返还基数或增加其上解支出。

  4、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等非税收入,以及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等基金收入按现有级次,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二)确定上划中央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按调整后的分享范围和省确定的结算办法核定。

  (三)收入缴库结算办法

  1、市直固定收入征收后直接缴入市金库,区固定收入征收后缴入区代理金库。市与区共享收入平时缴入区代理金库,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其它共享收入市区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区级收入入库。属于市(或区)应分成的财力,年终通过结算办理。

  2、荆门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平时缴入掇刀区代理金库,纳入掇刀区统计、考核,除上缴中央、省收入外,留成部分年终结算到市。2006年以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上缴中央、省收入外,按以下办法分享,市与县(市、区)年终单独结算:A、属于开发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市分享80%,掇刀区分享20%;B、属于掇刀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市分享50%,掇刀区分享50%;C、属于其他县(市、区)引进企业上缴的税收,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后,由市结算给相关县(市、区)。

  市对开发区实行“划分范围、单独核算、核定基数、收支挂钩、滚动发展、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同时,为确保掇刀区既得利益,市对掇刀区以2006年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实行定额结算补助。

  (四)其他

  1、取消原体制中的新办企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单独结算办法。同时取消现行市对区城建、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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