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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区固定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除纳入市直固定收入范围的行业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外,其他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地方分享部分。

  各个税种具体分享比例情况为:

  (1)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17%;其他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8.5%,区分享8.5%。

  (2)企业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省规定的市不参与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同),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2.5%,区分享12.5%。

  (3)个人所得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指由地税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国税部门按《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下同),由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其他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12.5%,区分享12.5%。

  (4)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其他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70%;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其他营业税,省分享30%,市分享35%,区分享35%。

  (5)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区各分享50%。

  (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分享80%,区分享20%。

  (7)教育费附加:市直固定收入范围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区不参与分享;市区其他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市分享20%,区分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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