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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07]34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各地开源节流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在坚持属地征管基础上,提高区级分享比例,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确保既得利益。对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和分享比例而形成的财力差异,实行年终结算上解或体制补助,确保市区现有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三)统筹兼顾。在兼顾市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让渡市级税收增量财力,提高区级保障水平。

  (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统一。依据市区现行事权状况,合理确定财权范围,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

  (五)规范税收征管。通过按行政区划设置征管机构和统一税种分享比例,解决征管范围交叉、收入混库问题。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财政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

  按照分税制原则,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直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1、市直固定收入。包括原体制中12家保留重点企业实现的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以外的各项税收收入(下同)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跨区重点行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烟草、石油、信息产业等统一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市集中征管、不易分清属地的车船税。

  市直固定收入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设、更名、搬迁,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其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属市直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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