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积极主动参与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
(二)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多次受到乘客表扬的;
(三)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成绩显著的;
(四)主动、积极承担抢运、抢险等紧急运输任务的;
(五)拾金不昧,主动寻找并归还乘客遗失钱物的;救死扶伤、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从业资格证书违章记录栏和驾驶员管理库违章记录查询栏内;一年内累计违章记录达到5次的,应当参加运管机构统一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学习:
(一)营运时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书和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
(二)车容不整洁、不按规定安装和更换座椅卫生背套、车内污染有异味的;
(三)不按规定粘贴投诉举报提示标牌,遮挡、涂改服务监督卡或证件不符的;
(四)营运标识不全、破损严重的;
(五)刁难乘客、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经举报核实的;
(六)不使用计价器,未按规定收费,直接或变相多收费的;
(七)被暂扣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八)其他违章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处核实的,收回服务监督卡: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集中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仍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第三十八条,一年内参加集中脱产学习达到两次以上的;
(三)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四)私自拆卸、调整计价器,利用计价器作弊坑骗乘客的;
(五)经聘用单位和个人举报,受聘人非法侵占或变相侵占营运收入的;
(六)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的;
(七)欺行霸市、强拉强运及其他方式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重大违章行为,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