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7年11月29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