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上述各类农民工用房只能出租,不能按商品房出售。

  七、完善机制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房管、规划建设、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银监、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房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以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除直接抓好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其政绩考核,做到年初有目标,平时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每年的10月份前,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次年的用地计划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3、明确部门职责。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会同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民政等部门抓好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及住房状况的调查及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资格的认定,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用地、选址以及棚户区改造与旧住宅区整治方案的拟订。国土部门负责申报用地计划,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发改委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会同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减免到位。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整治小区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