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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与管理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审批。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方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计划立项、报批报建程序。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更改已批准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名单。

  六、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具体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每块地的改造整治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和整治方案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先进性与可行性的统一。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坚持政府引导、集约用地、用工单位负责建设,也可以由政府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还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市场租金水平二分之一的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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