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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六)对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民政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移交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最后确定的对象及补贴标准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房主。

  (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地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按城市非农业人口的10%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建设总量,结合当地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际分年度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市、区),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从经济、适用、便民、利民出发,以方便低收入群众就业和谋生,其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或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八)建立廉租住房腾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当地的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要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具体由房管部门牵头,民政、公安、监察、街道办等部门参与,并将管理复核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因经济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限期退出,或按市场租金水平收取房租。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各项政策继续执行,按照其需求量分年度建设,分配完毕,满足其需求。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要积极推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的改革,使之成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平台,并根据自身的财力逐年建设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其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二分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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