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年底前,各县(市)对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并逐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十一五”期末,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3、各县(市)要抓紧完成城市居民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与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办法。中心城区对老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保障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对郊区乡镇的保障对象,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增强其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其保障条件及面积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采取实物配租的,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采取租赁补贴的,原则上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的三分之二、保障标准及其家庭人口结构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4、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其它资金。
(四)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收购、改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不得对其征收政府调控资金。
(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市、县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监管委员会,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政府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财政、房管、民政、国土、监察、审计、发改委、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核算、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有计划地对该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