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等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
1、在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在2009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