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