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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鼓励物流产业发展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对外免费使用,第二年减半收费;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剂、重大科研、试验与发展)补助;传统运输、仓储、货代改制重组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规模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汽车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市籍车辆,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其车辆营运税收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受益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50%给予奖励,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四)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收,取得运输劳务收入按“单位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其它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按规定分别核准其它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物流劳务单位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它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及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对在赣州本地报关的出口货物,采用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受益财政在外贸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持有动、植物检疫证并整车运载70%以上我市生产的活猪、活牛、活禽、鲜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费。

  (七)社团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免收各项费用;企业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减免其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各项费用;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实行贷款贴息扶助。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业发展

  (一)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所得税。同时,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内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其闭路电视收视费,每年按10个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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